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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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照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4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照明因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方照明因竊盜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