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130號被告甲○○具保人乙○○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保釋後,所犯之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被告雖於99年7月9日遵期到庭,但經本院當庭告知應於99年8月6日上午11時審理,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然被告並未到庭,且拘提無著,復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屆時並未到庭接受審理,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本院審判筆錄、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本院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存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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