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丁○○
乙○○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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