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三、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英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