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八九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六四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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