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豐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102年1月23日101雄清算子字第12號通知及本院102年2月5日雄院高101司執消債清祥字第45號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