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五一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而涉訟,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鄉○○村○○街○
○號,而侵權行為地亦在苗栗縣三義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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