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博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博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俊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 黃子珩 之同
意即侵入告訴人之住宅,侵害他人居住安寧、隱私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侵害之程度,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038號被告陳俊博(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博於民國113年2月11日9時17分許,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無故侵入黃子珩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號住宅。嗣經黃子珩發現遭人入侵,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子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俊博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黃子珩證述明確,且有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等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
三、另報告意旨認為,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上開時、地,侵入告訴人上開住宅欲竊取物,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竊盜未遂罪嫌。然被告堅詞否認有竊盜犯嫌,辯稱:我是去那裡看房子躲雨等語。經查,告訴人未有財物損失,業據告訴人陳述明確,且本件並未在被告身上扣得任何物品,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著手行竊之意圖及著手行竊之行為,綜觀上情,尚難認為被告有竊盜之犯行,尚不構成竊盜罪。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部分屬法律上一罪,應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檢察官王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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