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怡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怡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民國113年5月24日上午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交訴卷111頁),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翁瑄禮
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