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802號聲請人 蔡婉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克章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提出聲請狀聲請事項欄中所載之附表。(併請載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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