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23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永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下午4時許,在彰化縣○○鎮○○路○段○○巷○○號前,徒手竊取被害人 江張秀富 所有,曬晾於曬衣架上之黑色外套衣服1件【價值新臺幣30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因認被告黃永勝涉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被告黃永勝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2款所列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行獨任審判。
三、經查,被告黃永勝業於102年3月2日死亡,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