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6號原告 吳潔儀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 葉楓蘭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複代理人 謝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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