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9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原彰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101年度易字第992號、102年度易字第131號),本院於102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0頁「據上論斷」欄內所引用之法條,漏引用「刑法第47條第1項」,應補充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一欄內,關於法條部分漏引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適用累犯之規定),此部分顯係明顯之疏漏,爰依前開說明,依法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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