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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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58號原告 蘇嘉德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