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063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王彥傑
被   告  蔡文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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