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調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調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相 對 人  蕭傑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地址「新北市○○區○○路
○○○巷○○○號三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
巷○○號三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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