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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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周傳蘋
被 告 黃秀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6年度士簡字第77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104年12
月15日至106年12月(以和解最後終止日結算為止)試以
470天計,每日500元合計共23萬元,若再延後賠償,則以
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利息。法定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
二、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已於106年11月30日判決並已送達被告在
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
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
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因此,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