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嗣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以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六七號裁定駁回在案,其訴訟已不繫屬於本院。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