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3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達強鐵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得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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