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2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邱碧慶
被   告  傅嘉欣
       傅恒輝
       傅志祥許月菊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傅志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月菊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傅
嘉欣、傅恒輝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821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傅志祥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月菊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傅嘉欣、傅恒輝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9,82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履任
附表:
┌─────┬───┬─────────┬─────────┐
│請求金額│項目│期間│週年利率│
├─────┼───┼─────────┼─────────┤
│││自107年5月28日起│1.15%│
│││至107年12月27日止││
││利息├─────────┼─────────┤
│││自107年12月28日起│2.15%│
│││至清償日止││
│39,821元├───┼─────────┼─────────┤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自107年6月29日起│按本借款週年利率10│
││違約金│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本借款週年利│
││││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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