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29號聲請人 王傑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王睦夫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王睦夫(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一)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王睦夫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王睦夫於民國79年11月30日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3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將該公示催告刊登於台灣民眾時報,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情。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父親王睦夫於79年11月30日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96年3月8日刊登新聞紙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而上開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可按,並經證人即 王睖夫 之配偶 王莊玉鳳 到庭證述明確,堪信為真實。
(三)又王睦夫自79年11月30日失蹤,計至86年11月30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於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宣告之。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