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354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即接管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違約金計算所稱之上開利率究何所指?請詳細載明。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