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098號),本院合議庭評議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2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40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92年5月2日執行完畢,起訴部分則另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再於94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3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4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579號、95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4月,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4號裁定分別減為2月15日、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5日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甫於96年7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二、甲○○前於89年間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8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以89年度毒聲字第1094號裁定令入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執行屆滿3月且成效評定合格,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726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0年4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4月6日某時,在新竹市○區○○○路○○巷○弄○○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放入香菸中點燃後吸取其煙之方式、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乙次。迨98年4月6日18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成功八路口處,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因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等類毒品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市警察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訊問時,均坦白承認。
(二)新竹市警察局毒品案件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1件、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事實。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其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有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犯行,於96年7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供參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上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未戒除毒癮、施用毒品嚴重危害其身心健康、施用海洛因與安非他命之次數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適用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本案經檢察官陳麗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