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9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39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易字第394號
98年度審易字第381號98年度審易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乙○○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625號、98年度偵字第802號、第1015號、第1029號、第1920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偵字第3788號、第4287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魏瑞紅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庚○○犯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乙○○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3及10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及10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甲○○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0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0號所示之宣告刑。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庚○○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8號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另甲○○前曾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北簡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東簡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罪復因減刑條例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5月、1月又15日,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又15日確定,於96年7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二)庚○○、甲○○、乙○○3人,或由庚○○單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或由庚○○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由庚○○、甲○○、乙○○3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由庚○○與附表二編號
2、4、5、6號之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11號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至11號所示之方法,竊取附表二編號1至11號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分別為警於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方法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月華
法官魏瑞紅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1│如附表二編號1│庚○○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所示│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2│如附表二編號2│庚○○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所示│期徒刑伍月。│├──┼───────┼───────────────┤│3│如附表二編號3│庚○○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所示│期徒刑伍月。││││││││乙○○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4│如附表二編號4│庚○○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所示│期徒刑伍月。│├──┼───────┼───────────────┤│5│如附表二編號5│庚○○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所示│期徒刑伍月。│├──┼───────┼───────────────┤│6│如附表二編號6│庚○○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所示│期徒刑伍月。│├──┼───────┼───────────────┤│7│如附表二編號7│庚○○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所示│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8│如附表二編號8│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所示│刑伍月。│├──┼───────┼───────────────┤│9│如附表二編號9│庚○○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所示│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10│如附表二編號10│庚○○犯結夥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所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乙○○犯結夥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甲○○犯結夥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1│如附表二編號11│庚○○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所示│犯,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二:
┌─┬─────┬──────┬────┬─────────┬────┐│編│時間│地點│被害人│行竊方式及手段│查獲方法││號││││││├─┼─────┼──────┼────┼─────────┼────┤│1│97年2月15│新竹縣竹北市│ 曹永 銘、│庚○○與乙○○共同│嗣為警循│││日12時40分│中山路239號7│ 陳忠政 │至該處,由庚○○持│線查獲李│││許│樓及樓頂加蓋││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保輯後,││││之鐵皮屋內││作為兇器使用之一字│再追查出││││││起子1支,侵入曹永│庚○○。││││││銘房開內竊取筆記型│││││││電腦2臺、護照M本、│││││││臺胞證1本、印鑑章1│││││││個及港幣約200元,│││││││另侵入陳忠政房間內│││││││竊取筆記型電腦1部│││││││及機械1只。││├─┼─────┼──────┼────┼─────────┼────┤│2│97年2月19│新竹縣竹東鎮│ 黃景 裕│庚○○與綽號「 阿進 │嗣於97年│││日16時許│ 員山路 78巷18││」之男子共同至該處│2月21日││││號2樓內││,以不詳方式侵入該│8時許,││││││處後,共同徒手竊取│庚○○偕││││││工具箱(內含電鑽1│「阿進」││││││支及工具1批,價值│再度駕駛││││││共5,000元)1盒。│車號0000│││││││-JJ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同址│││││││,於侵入│││││││時(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為黃景│││││││裕察覺報│││││││警,而循│││││││線查獲。│├─┼─────┼──────┼────┼─────────┼────┤│3│97年3月6日│新竹縣竹東鎮│ 葉兆青 │庚○○與乙○○共同│嗣為警在│││23時許│長春路3段349││至該處,以自備鑰匙│該車內採││││號││竊取葉兆青所有之車│集到檳榔││││││號W3-455號小貨車1│渣送驗比││││││台。│對為 李保 │││││││輯而查獲│││││││,再追查│││││││出庚○○│││││││。│├─┼─────┼──────┼────┼─────────┼────┤│4│97年4月17│新竹市○○路│ 黃金鳳 │庚○○與綽號「 小陳 │嗣為警查│││日18時30分│95巷38弄22號││」之男子共同至該處│獲附表二│││許│││,竊取黃金鳳所有之│編號5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竊盜犯行││││││貨車1台。│時,而循│││││││線追查出│││││││庚○○。│├─┼─────┼──────┼────┼─────────┼────┤│5│97年4月18│新竹縣竹北市│ 彭坤錟 │庚○○與綽號「小陳│嗣為警調│││日8時3分許│光明十四街12││」之男子共同至該處│閱監視畫││││2號1樓地下室││,竊取PU防水材料共│面而查獲││││││16桶。│。│├─┼─────┼──────┼────┼─────────┼────┤│6│97年8月22│新竹縣寶山鄉│ 張瑞英 │庚○○與不詳姓名年│嗣為警調│││日16時許│雙溪 村明湖 路││籍之男子共同至該處│閱監視畫││││2號竹野燒肉││,竊取店內現金1萬│面而查獲││││飯小吃店││9,000元。│。│├─┼─────┼──────┼────┼─────────┼────┤│7│97年9月28│新竹縣寶山鄉│ 羅俊彥 │庚○○持客觀上可供│嗣為警以│││日16時45分│雙溪村明湖一││兇器使用之起子1支│車牌號碼│││許│街25巷1號││前往該處,以撬開窗│循線查獲││││││戶、踰越安全設備之│。││││││方式侵入,竊取店內│││││││現金5,000元。││├─┼─────┼──────┼────┼─────────┼────┤│8│97年2月18│苗栗縣竹南鎮│ 陳筱玲 │庚○○至該處停車場│嗣為警採│││日7時50分│龍山路3段200││內,竊取陳筱玲之車│集車內指│││許│巷停車場內││牌號碼G2-1666號小│紋而查獲││││││貨車1台。│。│├─┼─────┼──────┼────┼─────────┼────┤│9│97年5月17│新竹縣竹北市│己○○、│庚○○與乙○○先共││││日17時許│文信路路旁;│ 彭彥豪 │同至新竹縣竹北市文│││││新竹縣竹北市○○○路路旁,由乙○○│││││光明14街122││把風、庚○○持客觀│││││號地下室車場││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六│││││││角版手竊取己○○所│││││││有之5P-8121號小貨│││││││車,得手後,二人旋│││││││駕駛開車前往新竹縣│││││││竹北市○○○○街122│││││││號地下室停車場,由│││││││庚○○把風,乙○○│││││││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撬開│││││││彭彥豪所有之2L-238│││││││號小貨車車門,著手│││││││竊取車內之油漆及防│││││││水材料時,因彭彥豪│││││││發覺而未遂。││├─┼─────┼──────┼────┼─────────┼────┤│10│97年4月4日│新竹縣湖口鄉│戊○○│庚○○、乙○○及何││││11時43分許│鳳凰村大智路││雲之三人,共同至該│││││1巷69號對面││處,由乙○○、何雲│││││倉庫││之把風,庚○○徒手│││││││破壞鋁窗攀爬入內之│││││││方式,侵入倉庫內,│││││││竊取戊○○所有之銅│││││││線及銅棒。││├─┼─────┼──────┼────┼─────────┼────┤│11│97年4月5日│新竹縣湖口鄉│辛○○│庚○○至該處,以不││││9時23分許│鳳凰村大智路││詳方式破壞鐵窗,攀│││││69號對面倉庫││爬入內,竊取辛○○│││││││所有之電鑽1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5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394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統一編號:1號設住偵查檢察官丁○被告庚○○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鎮○鄉里○○鄰○○路○段○○
巷○○弄○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被告乙○○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鎮○○路○○○巷○弄○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被告甲○○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鄉○○村○○鄰○○路○段○○○
巷○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__年度偵字第__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__
事實
一、__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警察局__分局報告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__
二、__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__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__條__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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