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丁○○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丁○○以其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丁○○、丙○○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1.登記日期:民國98年8月12日。
2.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7,200,000元。
3.清償日期:民國99年8月2日。
4.利息:無。
5.遲延利息:無。
6.違約金:無。
7.債務人:丁○○、丙○○。
(二)相對人丁○○以其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丁○○、丙○○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1.登記日期:民國98年9月14日。
2.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000元。
3.清償日期:民國99年8月2日。
4.利息:無。
5.遲延利息:無。
6.違約金:無。
7.債務人:丁○○、丙○○。嗣債務人於98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0元,約定99年1月19日清償,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99年4月9日、99年5月10日通知相對人丁○○及債務人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丁○○及債務人丙○○於99年5月20日具狀陳述意見,略稱:實際借款金額僅新臺幣50萬元等語。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及債務人陳述縱屬實情,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至兩造間於設定抵押權時,雖併約定流抵約款且辦理登記,惟聲請人是否行使請求相對人丁○○移轉所有權,抑或行使抵押權取償,解釋上為有選擇之權,是該流抵約定,應認無礙於前開判斷,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國姓鄉│北山坑││55之76│田│1100.00│全部│丁○○│├──┼───┼────┼────┼────┼────────┼─┼─────────┼──────┼──────┤│002│南投縣│國姓鄉│北山坑││55之124│田│3130.00│全部│丁○○│├──┼───┼────┼────┼────┼────────┼─┼─────────┼──────┼──────┤│003│南投縣│國姓鄉│北山坑││63之8│建│798.00│全部│丁○○│├──┼───┼────┼────┼────┼────────┼─┼─────────┼──────┼──────┤│004│南投縣│國姓鄉│北山坑││63之2│旱│1110.00│3分之2│丁○○│└──┴───┴────┴────┴────┴────────┴─┴─────────┴──────┴──────┘※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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