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4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96年5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3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
136年5月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翌日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自97年7月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3,637萬元
,並於92年年9月22日向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使用,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並約定如任何一期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嗣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月4日更名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再與聲請人合併,由聲請人承受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持卡人之債權。
㈢詎相對人自98年12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欠本金共計3,649萬8,65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契約、信用卡帳戶資料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銀行營業執照、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 官桂大永 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46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市│內湖區│西湖│一│751│建│1920│780/10000│丙○○│├──┼───┼───┼──┼──┼───┼──┼────┼──────┼────┤│2│臺北市│內湖區│西湖│一│789-16│建│15│4/5│丙○○│└──┴───┴───┴──┴──┴───┴──┴────┴──────┴────┘┌────────────────────────────────────────┐│建物標示99年度拍字第46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5503│臺北市內│臺北市內湖│鋼筋混凝土│B1層││全部│丙○○││││湖區○○○區○○路1│造(9層)│103.67│││││││段一小段│段323巷7│││││││││751地號│號地下││││││││││││││││││││││││││├──┴───┴────┴─────┴─────┴───┴───┴───┴────┤│共有部分:同小段6170建號,面積37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100│├──┬───┬────┬─────┬─────┬───┬───┬───┬────┤│2│6164│臺北市內│臺北市內湖│鋼筋混凝土│B1層││全部│丙○○││││湖區○○○區○○路1│造(9層)│58.16│││││││段一小段│段323巷7│││││││││751地號│號地下1層││││││││││之1││││││├──┴───┴────┴─────┴─────┴───┴───┴───┴────┤│共有部分:同小段6170建號,面積37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100│├──┬───┬────┬─────┬─────┬───┬───┬───┬────┤│3│6165│臺北市內│臺北市內湖│鋼筋混凝土│B1層││全部│丙○○││││湖區○○○區○○路1│造(9層)│79.50│││││││段一小段│段323巷7│││││││││751地號│號地下1層││││││││││之2││││││├──┴───┴────┴─────┴─────┴───┴───┴───┴────┤│共有部分:同小段6170建號,面積37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00│├──┬───┬────┬─────┬─────┬───┬───┬───┬────┤│4│6166│臺北市內│臺北市內湖│鋼筋混凝土│B1層││全部│丙○○││││湖區○○○區○○路1│造(9層)│107.75│││││││段一小段│段323巷7│││││││││751地號│號地下1層││││││││││之3││││││├──┴───┴────┴─────┴─────┴───┴───┴───┴────┤│共有部分:同小段6170建號,面積37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100│├──┬───┬────┬─────┬─────┬───┬───┬───┬────┤│5│6167│臺北市內│臺北市內湖│鋼筋混凝土│B1層││全部│丙○○││││湖區○○○區○○路1│造(9層)│67.17│││││││段一小段│段323巷7│││││││││751地號│號地下1層││││││││││之4││││││├──┴───┴────┴─────┴─────┴───┴───┴───┴────┤│共有部分:同小段6170建號,面積37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100│├──┬───┬────┬─────┬─────┬───┬───┬───┬────┤│6│6168│臺北市內│臺北市內湖│鋼筋混凝土│B1層││全部│丙○○││││湖區○○○區○○路1│造(9層)│141.76│││││││段一小段│段323巷7│││││││││751地號│號地下1層││││││││││之5││││││├──┴───┴────┴─────┴─────┴───┴───┴───┴────┤│共有部分:同小段6170建號,面積37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100│├──┬───┬────┬─────┬─────┬───┬───┬───┬────┤│7│6169│臺北市內│臺北市內湖│鋼筋混凝土│B1層││全部│丙○○││││湖區○○○區○○路1│造(9層)│99.99│││││││段一小段│段323巷7│││││││││751地號│號地下1層││││││││││之6││││││├──┴───┴────┴─────┴─────┴───┴───┴───┴────┤│共有部分:同小段6170建號,面積37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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