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2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2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胡淑芳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利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
│1│26,110│自民國90年10月1日起│8.1%│自民國90年11月2│
│││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
│2│25,110│自民國90年10月1日起│8.1%│者,按上開利率│
│││至清償日止││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3│24,639│自民國90年10月1日起│7.7%│率20%計算之違約│
│││至清償日止││金。│
├──┼────┼──────────┼─────┤│
│4│27,360│自民國90年10月1日起│7.7%││
│││至清償日止│││
├──┼────┴──────────┴─────┴────────┤
│合計│103,2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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