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46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雄小字第4685號
原   告 綠洲富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綠洲富第大廈(下稱系爭大廈)區分所有
權人,並所有高雄市○○區○○路○○○號11、12樓房屋。詎
被告自民國96年10月起至97年3月份止,就上開房屋12樓部
分欠繳管理費,總計新臺幣(下同)24493元。聲明︰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上開房屋12樓部分為空屋,自應依系爭大廈住戶
規約減半管理費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本件系爭大廈住戶規約約定空屋得減半管理費乙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固堪認定。惟原告否認被告上開12樓房屋
現為空屋。次查,被告所有高雄市○○區○○路○○○號11、
12樓房屋,內有樓梯相通等情,為兩造 陳明 無訛,堪可認定
。已徵被告對上開12樓房屋部分隨時仍得使用,並甚難為外
人所查知。則被告抗辯:上開12樓房屋部分係屬空屋云云,
即屬可議。況本院詢問被告是否願意封閉11、12樓房屋內之
樓梯,被告旋表示:不願意,而且12樓也需要清潔等情,顯
徵被告對於上開12樓房屋部分,仍處於隨時可供支配使用之
狀態甚明。則被告抗辯上開12樓房屋部分係屬空屋,應減半
管理費云云,即屬無據。至被告雖提出瓦斯公司單據證明12
樓房屋部分並未使用瓦斯之記錄等情,然此與房屋是否屬於
空屋,並無絕對必然之關連,故本院並不予採認。再查,上
開12樓房屋若認定並非空屋,被告並不爭執積欠之管理費總
計24493元,業經被告陳明屬實。則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24
493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7年7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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