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3173號聲請人廣菲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5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5年催字第52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雖有登載於新聞紙,但其登載之支票號碼誤為U00000000,登載之內容既有誤,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聯邦銀行台北分行│95年1月27日│25,408元│UI0000000││││份有限公司 許旭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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