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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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聲請人 陳福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父親 陳賢龍 、母親 陳謝春娥 最新戶籍謄本、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三、請提出父親陳賢龍、母親陳謝春娥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3年1月迄今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五、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六、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5,000元之證明。
七、請說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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