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文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文定前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27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
1月、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再於100年8月16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8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開3罪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其又於100年12月1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同年11月30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就受刑人所犯前開5罪復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其於100年5、
6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就1項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就3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均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834號判決撤銷3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改判為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與駁回上訴之1項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8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嗣受刑人再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557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歷審之裁判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附表:
受刑人吳文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07.27│100.07.27│100.08.1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毒│苗栗地檢100年度毒│苗栗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338號│偵字第1338號│偵字第1542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100年度訴字第725號│100年度訴字第725號│100年度訴字第843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13│100.12.13│101.02.23│├─┼──────┼─────────┼─────────┼─────────┤││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100年度訴字第725號│100年度訴字第725號│100年度訴字第843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2.13│100.12.13│101.04.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度執│苗栗地檢101年度執│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8號│字第208號│字第127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0.12.01│100.11.30│100.05.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毒│苗栗地檢100年度毒│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637號│偵字第1637號│字第4271、4746、│││││4747、4748、4749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8號│101年度訴字第18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34││實││││號││審├──────┼─────────┼─────────┼─────────┤││判決日期│101.05.21│101.05.21│101.07.19│├─┼──────┼─────────┼─────────┼─────────┤││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8號│101年度訴字第18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決││││5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5.21│101.05.21│101.11.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度執│苗栗地檢101年度執│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05號│字第1505號│字第3019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日至同年│││││月15日期間│││├────────┼─────────┼─────────┼─────────┤│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271、4746、│││││4747、4748、4749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34││││實││號││││審├──────┼─────────┼─────────┼─────────┤││判決日期│101.07.19│││├─┼──────┼─────────┼─────────┼─────────┤││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決││5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1.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