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監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酌定行使親權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協議筆錄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監字第二號酌定行使親權之人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協議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李木貴法院書記官吳長枝通譯王一芳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協議內容如下:
一、對於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生之子 蔡逸塵 (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權利或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右筆錄經當庭向關係人朗讀及給閱並無異議,簽章於後: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院書記官吳長枝~B法官李木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