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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