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海印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海印寺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補充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海印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基隆市政府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使財團法人寺廟中難於運作之信徒組織規定刪除等,俾使組織更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更具備,乃提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臨時董事會決議,將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補充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補充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海印寺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補充如附表所示內容,實比原規定更益使組織更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更具備,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木貴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B書記官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