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背信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台灣台北監獄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二十日,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而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經法務部以第0000000000號函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昆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