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榮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於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榮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案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被告徐榮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榮德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58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3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6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105年6月24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8月26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8月25日19時55分許,為警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旁」查獲,並扣得夾鍊袋1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計毛重3.54公克,本案均未扣存,另涉販賣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353號提起公訴)。嗣於同年8月26日17時10分許,在警局接受尿液採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徐榮德僅坦承於105年8月初某日,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而否認其餘犯行。惟查,被告於105年8月26日17時10分許,在警局接受尿液採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體報告在卷可參。是被告於上開採集尿液時回溯96小時之內,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其前開所辯不足採信,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04月24日
檢察官施教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05月04日
書記官陳演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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