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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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號抗告人 黃奕文 相對人 王培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3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張(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相對人向抗告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經原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應以遵期提示為前提要件,本案本票
債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但執票人行使票據上之請求權,仍應提示,相對人從未向抗告人提示請求付款,即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實有未合。
㈡相對人聲請之本票共有6紙,唯其中本票附表編號5,金額
985萬9577元其到期日為103年12月16日,迄今已逾三年之請求權時效期間,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申言之,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同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法院就本票裁定事件僅就本票是否具備形式要件而為審查即
足,是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並無違誤。
㈡抗告人則以相對人並未提示系爭本票及其中1紙本票已罹於
時效等語云云,惟系爭本票既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就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時,即無須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而應由抗告人就相對人未為提示負舉證之責。然抗告人僅空言辯稱相對人從未提示系爭本票,而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另抗告人雖提出時效抗辯,主張附表編號5之本票簽立至今已逾3年,債權已不存在云云,惟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權於時效完成後,僅債務人於債權人請求時得拒絕給付而已,其債權本身仍然存在,此種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屬於實體法律關係之抗辯,尚非法院於非訟程序中所得審酌,依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是原裁定為形式上審查後據以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當,抗告人前揭抗辯,均不足採。從而,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王鴻均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張梨香┌────────────────────────────────────────┐│附表:│├─┬───┬───────┬─────┬───────┬──────┬─────┤│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黃奕文│105年1月22日│無│105年1月22日│1,479,162元│TH239588│├─┼───┼───────┼─────┼───────┼──────┼─────┤│2│黃奕文│105年3月30日│無│105年3月30日│450,000元│TH239590│├─┼───┼───────┼─────┼───────┼──────┼─────┤│3│黃奕文│105年8月18日│無│105年8月18日│563,000元│TH239591│├─┼───┼───────┼─────┼───────┼──────┼─────┤│4│黃奕文│106年3月28日│無│106年3月28日│240,005元│TH239592│├─┼───┼───────┼─────┼───────┼──────┼─────┤│5│黃奕文│103年12月16日│無│103年12月16日│9,859,577元│TH239599│├─┼───┼───────┼─────┼───────┼──────┼─────┤│6│黃奕文│104年12月29日│同發票日│104年12月29日│1,000,000元│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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