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056號債權人 蔣家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宏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㈢利率請求6%之依據為何(未約定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㈣聲請狀末請補蓋章或簽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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