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 陳炎輝 訴訟代理人 陳麗明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吳靜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