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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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夫妻原有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夫妻原有財產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被告應歸還黃金首飾數件,惟未書明詳細內容及價值,本院無從計算應納之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實際價值及證明文件,並依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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