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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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三0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LV」牌皮包及皮夾共叁拾陸個、手錶肆只、女性名牌圖鑑壹本,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皮包、飾品販賣商,明知附件所示之「LV」商標圖樣,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手提袋、皮夾、手錶等商品,且仍在專用期限內,在全球國際知名精品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不得任意使用。且明知其於九十三年九月下旬某日,在大陸廣州地區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每只皮包及皮夾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元至四百元不等價格、每只手錶二十元至八十元不等之價格,買進其上均有「LV」商標圖樣之皮包、皮夾、手錶一批(數量不詳,包含扣案之皮包及皮夾共三十六個、手錶四只),係大陸地區不詳姓名成年人所製造,均係未得路易威登公司同意或授權,即擅自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輸入仿冒商品以營利之犯意,於上開時地以上開價格購入上開仿冒之商品一批後,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日徒經澳門轉機,自高雄小港機場入境輸入臺灣地區;並自九十三年十月中旬某日起,基於營利之概括犯意,將上開輸入之仿冒商品,以每只皮包、皮夾一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之價格,及每只手錶一百元至二百元不等之價格,在高雄市○○區○○街○○○號前即二苓市場內,連續販賣與不特定人牟利,致與前開公司所生產之相同產品混淆。嗣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一時許,在二苓市場內為警查獲,並扣得仿冒之皮包及皮夾共三十六個、手錶四只、女性名牌圖鑑一本。
二、本件認定被告甲○○犯罪事實之證據,均引用附件所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輸入、販賣」罪。又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販賣仿冒物品,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皆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上開輸入仿冒商品罪、連續販賣仿冒商品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販賣仿冒商品罪。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貪圖小利,輸入、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權人之權益侵害非小,並有害國家之國際形象,且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惟念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參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販賣時間不長、販賣尚非極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仿冒「LV」牌皮包及皮夾共三十六個、手錶四只,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所用之物,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女性名牌圖鑑一本,係被告所有供為本件販賣仿冒商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洪乙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黃進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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