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8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4835號
  原告  畢仕祺
  被告  林佳穎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48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件無訴訟費用(本件為附民移送)。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有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737號之侵權行為事實,本院
經斟酌兩造之學經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新台幣400,00
0元過高,應酌減為新台幣50,000元,並依民法第195條第
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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