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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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5號被告 鍾楊妹 (大陸地區人民)具保人 陳力耕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力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楊妹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000元,並由具保人陳力耕如數繳納現金保證後,業於民國103年6月24日釋放。嗣被告鍾楊妹經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又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陳力耕經通知到庭,亦稱被告鍾楊妹所在不明等語。此外,復查無被告鍾楊妹目前在監在押紀錄,此有本院卷內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可稽,顯然被告鍾楊妹已經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玫琪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