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國治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12號),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位內「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之記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位內「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之記載,乃係「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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