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債權人 張世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有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張世煌因不動產買賣爭議,因聲請對債務人蔡有勝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請求之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40888號強制執行分配款爭議,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0
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22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號裁判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該確定支付命令對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有效力,並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從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