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2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5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