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5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6年度除字第35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60,000元│96年6月25日│PQ0000000│││限公司 謝仕榮 │五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