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協紡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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