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24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之最新入出境資料及兩造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三日內補正,逾期駁回,裁定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