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八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湖山不銹鋼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1月31日│120,780元│0000000│││1│ 蔡明仁 │限公司斗六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嘉萍